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乔晗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对第40737291号“茶山春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化妆品行业的领先企业,“春纪”系列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拥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第7971858号“春纪”商标、第15129957号“春纪 养你肌肤一辈子 haruk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在后申请人,其“傍名牌,搭便车”之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上市新闻报道;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春纪”商标查询结果;
5、新闻报道、新品发布信息;
6、“春纪”宣传资料、所获荣誉;
7、类似裁定;
8、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21年5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茶山春纪”,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