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翔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对第36098241号“春纪本家 CHUN JI BROWN SUGAR BOBB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化妆品行业的领先企业,“春纪”系列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拥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是第3类第4531025、13647325、21619117号“春纪”系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2017年申请人与“真功夫”合作,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在“餐厅”上并有一定影响的“春纪”系列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基于申请人商标为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及商标的存在,其“傍名牌、搭便车”之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上市新闻报道;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春纪”商标查询结果;
5、新闻报道、新品发布信息;
6、“春纪”宣传资料、所获荣誉;
7、“真功夫x春纪”主体餐厅店面照片及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茶馆”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21年3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仅称其为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未援引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春纪”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