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79310号“baby First tim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aby First time及图 38479310

阅读:151765 2022-08-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伯林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38479310号“baby First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全包含申请人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第23484646号…

  申请人: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伯林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38479310号“baby First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全包含申请人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第23484646号“babyFirst”商标、第12620159号“babyFir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类似案例中,被申请人商标被认为是对申请人高知名度“babyFirst”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同时被申请人的行为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为第5013357号“Babyfirst”商标的重新设计,且多次被认定为高知名度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相关案例决定书、判决书;

  3、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资料及产品销售资料;

  4、申请人及产品所获荣誉;

  5、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6、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2月20日通过第178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2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如“baby First time及图”、“宝马第一站”、“艾咪艾咪”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品牌相近的商标。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行终242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第33198633号“baby First time及图”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如“baby First time及图”、“宝马第一站”、“艾咪艾咪”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就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结合我局查明事实4,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从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数量来看,亦超过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行为已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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