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山海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2427号“坐鲸观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98405号“坐井观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市场营销、文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相差第二个汉字,在词汇构成特点、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是对“坐井观天”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