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特斯贝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0522号“KATE SP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8类“手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43406号“KATE SP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89258号图形商标、第12510381号“雍善会 FORTUNE&CHARITY CLU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3189号“E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KATE SPADE”及图形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KATE SPADE”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7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手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