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明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73655号“Galaxy Op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3372号“湘中智库”商标、第3040837号“GALAXY”商标、第48825100号“GALAXY楽洗”商标、第59352588号“银河酒店 GALAXY HOTEL”商标、第15991612号“GALAXY INTER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被吊销,故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