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生生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衣裳盟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第23063632号“魔奇星 MQ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外资企业,1995年就成功注册了“摩奇”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915293号“摩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存已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类似案件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被申请人并非同行业经营者,模仿复制申请人的商标,以极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品对比图;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被申请人网上搜索信息;
5、类似裁定文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9年4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魔奇星 MQX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理疗设备;缝合材料;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口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