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酒香网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7314号“大师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623202号“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700770号“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635695号“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