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49930号“Ric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01800号“睿华兴 QRICHIN”商标、第17315494号“RIV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在“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