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4108号《关于第49146622号“邮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2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一、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10705636号“邮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