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023318号“An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gel 47023318

阅读:122578 2022-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钱仁才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90011号《关于第47023318号“An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60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一、至本…

  申请人:钱仁才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90011号《关于第47023318号“An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60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一、至本案审理之日,第7657709号“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第8249789号“欧戈 ANG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腰带;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领带”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现为“服装;内衣;童装;游泳衣;浴衣”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第42372116号“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693677号“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7002949号“ASH 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第7400615号“天使第一 ANGEL NO.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9568410号“天使铂依 ANGEL D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主体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主管机关核准注销。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诉诉争商标在“服装;内衣;游泳衣;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在“腰带;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领带”商品上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权利人于2019年12月20日被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四已无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不应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九、十未获得或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现有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一审诉讼期间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内衣;游泳衣;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作出的驳回已生效,复审不再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领带;围巾;腰带;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领带;围巾;腰带;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

本文《关于第47023318号“Ang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gel 470233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8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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