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埃拉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3365号《关于第50814901号“sprin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93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一、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13116880号“波兴 SPRING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气动传送装置”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打眼机;工业用封口机;模压加工机器;加工塑料用模具;气锤;穿孔机”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气动传送装置”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案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