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翁嘉玥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42172A号“绝代双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517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以下称规定期限)内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香;薰日用织品用香囊;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网络搜索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且被申请人的证据并未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寄送了《证据再交换通知书》,其中包括以下证据(打印件):
1、产品包装图、说明书封面;
2、销售发票、销售货物清单。
针对被申请人撤销程序的证据,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的产品包装上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其产品实际商标为“本草纲目”,复审商标标识仅出现在产品说明书封面和封底。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未能体现复审商标且无相应合同佐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薰日用织品用香囊;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商标权期限至2027年9月6日。
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684件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还有其他注册商标,包括“本草纲目及图”、“时珍午艾及图”等。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在“香;薰日用织品用香囊;空气芳香剂”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产品包装和说明书封面,上述证据系无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销售发票和销售货物清单未体现商标,加之,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在规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还有其他注册商标,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发票难以认定是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结合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尚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香;薰日用织品用香囊;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