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昕洧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81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1006618号图形商标、第20424201号“罗西尼ROSSINI”商标、第21914032号“ROSS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在“袜;腰带;连指手套;游泳衣;雨衣”商品上系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