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方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智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55186号“德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605874号“生命智慧 德”商标、第16543189号“德”商标、第9981099号“德”商标、第497857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资质及荣誉、产品订单、参展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第9类: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42类:
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德”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