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国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28935号“蓝宝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17834512号“蓝宝石 SAPPH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门帘”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床单和枕套;织物;纺织品毛巾;牛津布;旗(非纸制);毡”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