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蒂美容德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科蒂国际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53990号“COTY SINCE 190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55406号“CO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达成转让协议,请求暂时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转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731号“CO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COTY SINCE 1904”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