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46478号“敦煌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第53465982号“敦煌仙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授权许可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广告宣传证据、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敦煌境”与引证商标“敦煌仙境”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