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源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贺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8465号“蜀宏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57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27781号“蜀 蜀印智慧酒店 SHU YIN INTELLIGENT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255949号“蜀 蜀千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96131号“如在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357391号“蜀桂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由汉字“蜀”设计而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及汉字部分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