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33899号“THE Herschel SUPPLY CO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38820655号“HERSCH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30997694号“HERSCH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上述决定书/裁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获得或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