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74843A号“宝宝时爱 BB-12”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宝时爱 BB-12 34674843A

阅读:143300 2022-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保定市颐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34674843A号“宝宝时爱 BB-1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益生菌生产供应商之一,“BB-12”是申请人首次发现并自主命名的一种优良双…

  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保定市颐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34674843A号“宝宝时爱 BB-1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益生菌生产供应商之一,“BB-12”是申请人首次发现并自主命名的一种优良双歧杆菌菌株的品牌名和商标。基于益生菌的特异性和变异性,市场上只有申请人能够提供“BB-12”™双歧杆菌菌株。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BB-12”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持续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57811号“Chr.Hansen BB-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54130号“Chr.Hansen BB-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BB-12”是申请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就“BB-12”享有的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四、若争议商标获得注册,相关公众可能会因争议商标误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含有“BB-12”™双歧杆菌菌株,并在此基础上误购被申请人产品,进而可能会对食品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争议商标符合“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五、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的“BB-12”在先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反复注册商标,并企图高价对外兜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故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六、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和在先权利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且无视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在益生菌产品上突出使用“BB-12”商标标识行为所发送律师函反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介绍;2.申请人的《宣誓书》;3.丹麦大使馆出具的《对科•汉森有限公司多年乳品细菌培养经验的确认函》;4.申请人官网截图;5.申请人与伊利、君乐宝、雀巢合同的媒体报道;6.丹麦大使馆出具的BB-12™销售国家和年份的事实调查确认函;7.普华永道出具的关于BB-12™双歧杆菌的销售年份和国家的调查报告;8.BB-12™产品全球销售发票;9.BB-12™产品图、宣传材料及声明;10.关于BB-12™的陈述;11.我国卫生部批件;12.关于申请人及BB-12™双歧杆菌菌株的媒体报道、所获荣誉、产品经销授权合同、销售发票、产品确认函、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宣传推广材料、产品采购合同、项目合作方案、广告海报、超市展会照片、活动照片、商标说明、产品所获荣誉、学术报告、学术论文;13.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的商标档案;14.被申请人商标列表;15.关于被申请人的录音;16.被申请人名下“美维仕”商标档案及该品牌介绍;16.被申请人公司注册信息;17.申请人第26866977号“BB-12”商标的初审公告;18.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发警告函及邮寄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8年11月14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BB-12”是动物双歧杆菌菌株BB-12的简称,在改善肠道健康方面具有明显功效,已被广泛应用于微生物制剂、膳食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乳制品等产品上,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已进行广泛科学研究和实际应用。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宝宝时爱 BB-12”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具有一定区别,使得双方商标的主要识别依据和给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将双方商标区分。故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该在先权利即包括当事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拥有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体现为各类食品、食材、药品中含有双歧杆菌菌株“BB-12”,但“BB-12”本身并非申请人在先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根据在案证据及经审理查明3可知,“BB-12”是动物双歧杆菌菌株的简称,在改善肠道健康方面具有明显功效,已被广泛应用于微生物制剂、膳食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乳制品等产品上。争议商标包含独立且显著识别的“BB-12”部分,使用在“谷类制品”等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五、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支持申请人主张 ,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不再评述。

  另外,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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