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0699号“KYZ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YZ及图 7280699

阅读:86635 2022-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正原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芬雪 申请人因第7280699号“KYZ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544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云南营造工程设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正原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芬雪

  

  申请人因第7280699号“KYZ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544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蔡芬雪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盖章原件及相关印章的治安管理备案证复印件;2、印刷品订购合同、发票、印刷单位相关证明及信封原件;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4、审查合格书;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蓝图等;5、云南日报报纸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6、申请人盖章材料公证件;7、展板、门牌图片;8、收据、项目管理使用表格、项目图鉴封面、施工图设计图纸蓝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2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筑项目的开发、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城市规划、工程绘图服务上,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将其名义由昆明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后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11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等复审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中的使用情况,结合证据4、8的审查合格书、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蓝图、项目管理使用表格等证据,以及证据1、5、6、7的印章、云南日报报纸复印件、展板、门牌图片等宣传使用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建筑项目的开发、工程、工程绘图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城市规划服务与建筑项目的开发、工程、工程绘图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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