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昌市百川娱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77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51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21778号“冠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12329号“弓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12252号“弓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17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加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外的咖啡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