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天地传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邦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5日对第28248746号“黑土平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68923号“黑土”商标、第27006530号“黑土烧锅”商标、第1631512号“黑土地”商标、第5487783号“黑土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黑土地”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黑土地”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位于黑龙江省,不可能不知道“黑土地”、“黑土”商标在白酒上的知名度,却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摹仿抄袭申请人的商标,构成恶意抢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争议商标一旦注册和使用必将造成广大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进而给申请人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驰名文件、荣誉证书、商标注册证、许可备案通知、广告协议、发票、销售合同、裁定书、销售截图、纳税证明、侵权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创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主张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补充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25期(2018年11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早于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故本案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本案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