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42677号“严花式铁板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严花式铁板烧 37342677

阅读:62067 2022-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严良湘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严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37342677号“严花式铁板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主体资格已被注销,且并无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继承和使用,争议…

  申请人:严良湘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严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37342677号“严花式铁板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主体资格已被注销,且并无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继承和使用,争议商标已经没有了真正的使用人,故其没有了实际使用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属于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严烤羊”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餐饮行业的市场经营主体,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严烤羊”系列商标的前提下申请注册的,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及内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百度百科、战略合作书、宣传图片、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2019年12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即使被申请人处于注销状态,但与其相关的财产权不因经营资格的注销而终止,争议商标仍是有效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主张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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