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0日对第34625683号“三夫赛事 SANFO RA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33358号“SANFU”商标、第29676054号“SAN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并削弱申请人的“SANFU”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申请人滥用其商标权,频繁大量提起商标争议,恶意抢夺被申请人“SANFO”品牌来之不易的商誉和知名度。三、争议商标的申请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不具有任何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资料、旗舰店资料、决定书、判决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经销协议、合作协议、购销协议、赛事活动列表、发票、活动照片、团建服务合同、宣传报道、店铺信息、调查报告、证明函、网络检索结果、采购合同及发票、裁定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43期(2021年5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