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安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43895092号“神童小天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599116号“小天才”商标、第32501329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系证明、商标使用合同、许可协议、委托证明、品牌规划合同、标志确认函、著作权转让合同、版权登记证书、经销发票、实体店照片、广告合同、荣誉证明、判决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2类手推车;婴儿车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14期(2020年10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婴儿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小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