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82118号“AMG PERFORMANCE 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MG PERFORMANCE CENTER G1482118

阅读:68521 2022-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DAIMLER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7794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82118号“AMG PERFORMANCE 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2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

  申请人:DAIMLER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7794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82118号“AMG PERFORMANCE 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52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4627045号商标、第7876147号商标、第7876148号商标、第7876150号商标、第11789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已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且生效,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第214967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由于原告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被划分为类似商品并无异议,且原告又未能提供充分理由及证据证明诉争商标指定商品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驳回诉争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在第35类服务上应予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已限定为“广告及宣传服务;拍卖;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提供有关商业销售信息”,故不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六、第13280162号商标、第17420020号商标(引证商标七、八)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及其零部件和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82118号“AMG PERFORMANCE 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MG PERFORMANCE CENTER G14821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83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