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82723号“BEE GAR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EE GARDEN G1582723

阅读:150644 2022-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GUERLAIN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2723号“BEE GAR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1791号商标、第10838915号商标、第5871792号商标、第7…

  申请人:GUERLAIN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2723号“BEE GAR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1791号商标、第10838915号商标、第5871792号商标、第7207363号商标、第176197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五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第3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和美容产品的在线零售服务”属于零售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领域的商业信息和咨询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领域的商业信息;向客户提供化妆品领域的产品信息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第35类化妆品和美容产品的在线零售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82723号“BEE GAR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EE GARDEN G15827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8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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