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PSILON MOLECULAR ENGINEERING 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8670号“PHARMALOG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造的英文词汇,不是固有词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PHARMALOGICAL”,可译为“制药逻辑的”,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35、42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