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684677号“如意宝贝I-BABY ALL FOR CHIL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如意宝贝I-BABY ALL FOR CHILD及图 28684677

阅读:139768 2022-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英伦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奥毅美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第28684677号“如意宝贝I-BABY ALL FOR CHIL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6587944号“i-…

  申请人:上海英伦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奥毅美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第28684677号“如意宝贝I-BABY ALL FOR CHIL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6587944号“i-baby及图”商标、第6587943号“i-baby及图”商标、第6587941号“i-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i-baby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广告代言合同、广告截图;

  3、媒体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框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第11类灯等商品、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等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奶瓶等商品、第11类灯等商品、第16类文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等。在先享有著作权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经通过创作完成作品或者是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也不能证明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对“i-baby及图”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争议商标用于核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

本文《关于第28684677号“如意宝贝I-BABY ALL FOR CHIL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如意宝贝I-BABY ALL FOR CHILD及图 286846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82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