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93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24369号商标、第20601514号商标、第16818484号商标、第29741352号商标、第34563205号商标、第20400519号商标、第34533331号商标、第15352248号商标、第25751826号商标、第29729180号商标、第20517976号商标、第19180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