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2409号“J-un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6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90175号商标、第17920249号商标、第17796246号商标、第3381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瓷器;饮用器皿;牙刷;牙签;宠物喂食碗;水缸(室内水族池);除蚊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饮用器皿;牙刷;牙签;宠物喂食碗;水缸(室内水族池);除蚊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瓷器;饮用器皿;牙刷;牙签;宠物喂食碗;水缸(室内水族池);除蚊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