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66933号“凝粹御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凝粹御颜”构成,指定使用在肥皂、沐浴乳等复审商品上,或仅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