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自然关怀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82529号“anc Australian Natural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3311号“潘胖 PANG及图”商标、第11186255号“KANGS及图”商标、第15012760号“耘康 YKANG及图”商标、第27607708号“NJBANG及图”商标、第45433705号“寻棠•手作 寻 XUN•TANG•CAKE ANG CAKE及图”商标、第11720811号“呐乐 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Australian NaturalCare”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已有“Australian”相关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anc Australian NaturalCare及图”在澳大利亚注册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在澳大利亚已获准注册,视为经澳大利亚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