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托爱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06172号“奇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51876号“好奇先生 MR CURIOSITY”商标、第35777251号“奇迹先生”商标、第36506896号“奇迹先生”商标、第32035519号“奇才先生”商标、第45370305号“奇特先生”商标、第18672629号“奇积先生”商标、第23350186号“奇迹先生”商标、第49386620号“奇饼先生 MR.QI BING”商标、第23353013号“奇迹先生”商标、第45370325号“奇特先生”商标、第31061975号“琦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六、七、九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21379号“奇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所涉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连指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用弹珠;风筝;服装面具;喷水玩具;填充玩具;游泳池充气游戏器具;五彩纸屑;牵线木偶;木制玩具;音乐玩具;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浴缸玩具;玩具车;塑料人物玩具;彩纸带;纸制晚会帽;玩具;聚会彩炮(聚会助兴道具);玩具小塑像;玩偶套装;建筑玩具套装;木工工具玩具套装;化学实验玩具套装;可动人偶;比例模型套件(玩具);动作玩偶玩具;玩具气球;橡胶人物玩具;教育用玩具;面具(玩具);拼图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棋、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精(咖啡代用品);菊苣(咖啡代用品);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可可;咖啡;茶;蜂蜜;糖蜜糖浆;谷类制品;谷粉;面粉;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调味酱汁;调味品;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饼干、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文秘;谈话记录(办公事务);打字;计算机文档管理;文字处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用弹珠;风筝;服装面具;喷水玩具;填充玩具;游泳池充气游戏器具;五彩纸屑;牵线木偶;木制玩具;音乐玩具;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浴缸玩具;玩具车;塑料人物玩具;彩纸带;纸制晚会帽;玩具;聚会彩炮(聚会助兴道具);玩具小塑像;玩偶套装;建筑玩具套装;木工工具玩具套装;化学实验玩具套装;可动人偶;比例模型套件(玩具);动作玩偶玩具;玩具气球;橡胶人物玩具;教育用玩具;面具(玩具);拼图玩具”商品、第30类“咖啡精(咖啡代用品);菊苣(咖啡代用品);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可可;咖啡;茶;蜂蜜;糖蜜糖浆;谷类制品;谷粉;面粉;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调味酱汁;调味品;调味料”商品、第35类“复印服务;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文秘;谈话记录(办公事务);打字;计算机文档管理;文字处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第28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