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达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37984541号“楼帮 LOU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8089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的恶意抢注、抄袭。
3、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被申请人多次模仿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搭便车的恶意,将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主体信息、宣传使用、被申请人使用证据、在先案件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3、引证商标在网上售卖。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答辩人提交了经销许可合同、宣传使用证据、主体信息及关联公司主体信息、销售证据、媒体报道、荣誉、维权证据、在先裁定、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淀粉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的电视广告、微信等宣传证据不足证明其图形商标在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淀粉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图形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表面活性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图形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表面活性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使用在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上的图形商标,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