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阅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50950074号“建发福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55701号“建发”商标、第28326548号“建发雍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建发”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排名证明、荣誉及在先裁定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银川建发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电力线路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21年8月21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2022年4月15日经商标局核准名称变更为被申请人名称。
2、引证商标一、二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建发福里”与引证商标一“建发”在呼叫方面存在相近之处,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电力线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空调设备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