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瑞根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12512号“华瑞橙Huarui or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23296号商标、第268050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过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农作物种子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现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为饲料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新鲜水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