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丙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1230号“BOYIJD 搏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6651号“搏亿经典”商标、第15097858号“BOYIJ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于2022年8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云南丙秀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见第1803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