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53354号“不让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不让吃及图 61653354

阅读:103409 2022-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绿企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3354号“不让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青岛绿企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3354号“不让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不让吃”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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