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好青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8944号“青年电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3531号“青年立业会及图”商标、第15253995号“青年卫视”商标、第17380525号“加油吧青年 COME ON YOUTH及图”商标、第16556895号“青年+ e及图”商标、第18768863号“新青年”商标、第18885492号“金青年及图”商标、第56616685号“新青年”商标、第15362318号“老青年”商标、第27426090号“新青年 XQ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已被注销。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提供的使用照片;申请人提供的学员转账记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七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在主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是否引证该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