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新鸿源轮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7697号“鸿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1938号“鸿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稳定,且该商标未投入实际使用,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轮椅;车辆用轮胎;飞机;船”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0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