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亮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4339号“肯特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向一座山峰,其与外国地名“肯特 KENT”的属性完全不同。经查询,在先含有“肯特”二字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肯特山”,该标识含“肯特”,“KENT(肯特)”是英国东南部郡名,属公众知晓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