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德普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6589号“DREAM SEA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19267号“季漫 Season Label及图”商标、第12366334号“梦庭 DREAM THE COURTYARD”商标、第31637435号“匠心Dream”商标、第31637437号“匠Drea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尚可区分,可以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