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美佳斯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南安美佳斯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2929号“MIIC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在先核准注册商标的优化,该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52613号“Mii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觅车”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淋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多功能电锅;淋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MIICAS”,引证商标为“Miicar”,两者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