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能芳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36343号“MR·Q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0987884号“鸭头强 MR.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引证的第8295618号“Mr.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且已超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决定生效,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现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