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市农旺生态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38504号“农鑫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47962号“鑫旺农”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