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容彬
申请人因第9526476号“QUADRASPI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16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因此,本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撤销审查程序存在瑕疵,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二、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与事实不符,应被视为无效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2、商标授权书;
3、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汕头市傲智影音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单及收款收据;
4、网络销售记录截图;
5、“QUADRASPIRE”商标贴、产品包装盒照片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任何一项是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商业使用。二、网上查询显示“Quadraspire”是由荷兰设计师成立的高性能HiFi机架品牌,为英国Quadraspire公司所有,复审商标系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被申请人极有可能将他人的经营信息拿来冒充自己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容彬于2011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音响支架、计算机架等商品上,目前处于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第20类音响支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2仅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系汕头市傲智影音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者就复审商标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其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性;证据3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相关交易已实际履行;证据4系截图证据,且未显示网络销售主体,无法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来源及销售主体;证据5中的商标贴、产品包装盒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时间要素,不能证明其产生时间在指定期间内。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及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在音响支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