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蕉岭绿之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15643号“枫之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8550号“风之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